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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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的意见影响到诉与不诉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作用就是不一样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吴倩颖

  本报讯  长兴县检察院办理杨某玩忽职守一案时,经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的几名人民监督员讨论之后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没有自首情,依法不能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提起公诉。据此,长兴县检察院将案件报湖州市检察院审批,市检察院采纳了监督员的意见,杨某近日被提起公诉。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长兴县通过人大选任这一方式,任命了11名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至此,人民监督员的挑选从原先检察院“自选”转变成由人大常委会“精挑细选”,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履行“外部监督”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10月1日,长兴检察院就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共有12件12人自侦案件经过人民监督员的表决。
  “目前,通过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有三种模式。”长兴检察院检察长吴志新告诉记者,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主任会议确认人民监督员,也可以由常委会直接确认人民监督员,最后一种模式则是由常委会任命人民监督员。最终,长兴检察院确定了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任人民监督员这一方案。
  为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作用,长兴县检察院还将监督的范围扩大,从原来三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讨论变为现在的五位或七位人民监督员参与,使其对案件的表决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今年9月份,在审查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5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讨论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均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最终,长兴县检察院采纳了5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